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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流转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流转期限为30年,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对外来投资兴办一般加工业和三产项目使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投资50—500万元的返还
50%,500万以上的返还60%。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在工业园内建设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参与旧村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返还。
3、对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返还。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凡外来投资者到我镇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镇财政按照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对企业给予支持。
2、外商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镇财源建设有较大影响、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有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奖励政策
引进国内外有偿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折价股资金等可按规定核定招商引资任务,并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能增加镇级财源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对引资人(或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
2、以实物开工或无形资产在本镇作价入股的项目,以购买产权或增资扩股等形式在本镇企业入股的项目,以租场所方式经营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流通服务项目,按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一年内新地方财政收入的10%的标准对项目引资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投产运营不满一年的,按照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平均每月新增税额12倍的标准计算该项目一年内新增纳税额。
3、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照1%的标准,研究确定对引资部门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项目奖励需由引资人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确认,引进资金,只考核实际到位资金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市、县政策有重复的,按最优惠执行,不重复奖励。
四、服务承诺
1、镇里成立招商引资及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实行“项目手续代办制”,从立项注册到水、电、通讯等问题,由镇招商办协调有关部门按最低收费标准,在最短时间内办理。
2、在镇范围内经营的外地投资者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地入学入托待遇,就近安排入学、入托,免收借读费。
3、投资项目运营后,对投资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镇招商办将给予积极协调服务。
 发布时间:[2005-11-17]作者:c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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